(2016)渝0230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合中与谭书洪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合中,谭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王合中,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谭书洪,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王合中与谭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谭书洪未履行义务,王合中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谭书洪偿还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谭书洪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谭书洪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执行,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0元。2016年12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谭书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谭书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