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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农申请执行纪强、王坤兰、重庆强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农,纪强,王坤兰,重庆强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余农,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纪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坤兰,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被执行人纪强之妻)被执行人重庆强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五金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6359541-2.法定代表人:纪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农与被执行人纪强、王坤兰、重庆强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7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纪强、王坤兰、重庆强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余农借款335000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采取了相应的司法查控措施,2016年7月15日因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案件终结执行。2016年8月23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同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纪强、王坤兰、重庆强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内容履行义务和申报财产,于是本院依法决定对纪强、王坤兰、重庆强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并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首先,对纪强、王坤兰在银行的部分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4万余元存款;纪强、王坤兰的两处房屋已查封,因房屋已设定数额较高的抵押,目前变现清偿本案债务的几率极小,申请人余农明确表示暂不作司法处置;纪强对他人的债权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7月6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纪强在该院(2016)渝01执644号案件的应收款340万元;但经向该院了解后得知,该案目前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已预终本处理,对此申请人是明知的。其目前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5月12日申请人余龙在本院领取了41000元标的款。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知申请人到庭进行了告知,其自愿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农提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行为,是其对权利的自由行使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余农与被执行人纪强、王坤兰、重庆强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本院(2016)渝0111执恢23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足法民初字第0757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