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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一甫、曲秀丽与温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一甫,曲秀丽,温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3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一甫,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上诉人(一审被告):曲秀丽,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玲玲,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温会,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峰,锡林郭勒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一甫、曲秀丽因与被上诉人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一甫、曲秀丽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一甫、曲秀丽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一甫、曲秀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0元,减半收取1980.00元,由上诉人刘一甫、曲秀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锡林塔娜审 判 员 阿民布和代理审判员 代 玲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淑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