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晶与贾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贾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726号原告:张晶,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贾淑玲,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颖,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与被告贾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晶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晶负担。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