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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晶与贾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贾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726号原告:张晶,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贾淑玲,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颖,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与被告贾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晶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晶负担。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