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佰润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生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盛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佰润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盛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545号原告青岛佰润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大周村社区。被告青岛恒生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87号。被告张盛夏,女,196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佰润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生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盛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恒生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恒生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恒生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