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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永峰与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峰,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002号原告:张永峰,男,汉族,1978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组织机构代码:77635XXXX。法定代表人:高德强,村主任。原告张永峰与被告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建房工程款42.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2日,我与被告签署施工协议,约定我给被告所在村的16户村民建房,建房工程款共计187万元,被告村村民自筹了40.6万元,剩余工程款146.4万元由被告负责给付。在民房建造期间,被告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款项为4万元,这期间被告陆续已给付我建房工程款108万元,故按照实际施工情况和合同约定,被告还差42.4万元未给付。我多次找被告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村里没有钱,给付不了,请法院依法裁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但称没钱继续无法给付没有道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建房工程款的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永峰建房工程款四十二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张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三十元,由被告延庆区千家店镇大栜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