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胡添与覃初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添,覃初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1492号原告:胡添,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广西平南县人,柳州市司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覃初云,女,1969年6月4日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原告胡添与被告覃初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胡添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添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添负担。审 判 长 章 嵘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朱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