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辖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晨与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周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法定代表人:徐拥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华,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晨,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上诉人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因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苏州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刚审 判 员 郑雄审 判 员 杨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俊书 记 员 郭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