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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553号之一被执行人:孙辉,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皖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因被执行人孙辉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业务庭移送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为××人,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鹏审判员 胡利民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