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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佑、王彦荣与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佑,王彦荣,刘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365号原告:王佑,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原告:王彦荣,女,蒙古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代理人:马永胜,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喜,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佑、王彦荣诉被告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佑、王彦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佑、王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承担190元。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