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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黄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黄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执行人黄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13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进(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