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西安博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诚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博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诚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博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西岳阁705室。法定代表人吕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杰,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诚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乡姜李村石油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石巧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博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诚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诚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19645元,申请人西安博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将申请案款19645元领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