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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如国与王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国,王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545号原告:王如国,男,192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陈伟阳,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钊,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江,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阳县。原告王如国与被告王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如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王如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陈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