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上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上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杨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15号原告:龙岩市上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罗龙路(石埠段)龙盛花园A幢一层B03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75652012。法定代表人:黄文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凤龙,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智文,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上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龙岩市上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上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上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龙岩市上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