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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调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孙艳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孙艳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调455号申请人: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付庆泉,男,系该合作社理事长住所地:迁西县汉儿庄乡汉儿庄村被申请人:孙艳丽,女,1980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申请人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于合柱、孙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合柱、孙艳丽的等额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迁西县昊宏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艳丽在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儿庄栗树湾子信用社账户39×××56股金4000元予以冻结12个月,自2017年6月22日始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海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