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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3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谭勇与王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勇,吴玉红,姜福连,王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3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谭勇,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吉林市人保财产吉林市分公司科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吴玉红,女,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人保财产吉林市分公司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姜福连,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琨,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玉红、姜福连、王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玉红、姜福连、王琨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玉红、姜福连、王琨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一、被执行人吴玉红、姜福连欠申请执行人谭勇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二、申请法院扣划王琨银行存款57,155.00元,付给谭勇39,155.00元,付给王琨18,000.00元(12个生活费,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三,申请法院继续冻结王琨银行工资卡,冻结期间可以提取执行款付给谭勇。四、申请法院冻结吴玉红、姜福连工资、住房公积金。五、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六、申请继续查封王琨名下的位于昌邑区的房产。七、如果吴玉红、姜福连逾期给付,申请法院将对王琨名下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此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将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