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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煜梅纺织有限公司,毕思峰,孙荣梅,韩致永,尹红梅,孟宝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92号之一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被告: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淄博煜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告:毕思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孙荣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韩致永,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尹红梅,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孟宝军,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元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厚生堂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煜梅纺织有限公司、毕思峰、孙荣梅、韩致永、尹红梅、孟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00元,减半收取1337.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113.00元,两项共计2450.00元,由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