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丽、于学梅、初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7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原告李丽与被告于学梅、初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调解书中第一页第二十二行中“于雪梅”补正为“于学梅”。调解书中第二页第二行中“于雪梅”补正为“于学梅”。审 判 长 花 雨审 判 员 诸葛金平人民陪审员 顾 维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佳 伟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