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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丽、于学梅、初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7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原告李丽与被告于学梅、初长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调解书中第一页第二十二行中“于雪梅”补正为“于学梅”。调解书中第二页第二行中“于雪梅”补正为“于学梅”。审 判 长 花  雨审 判 员 诸葛金平人民陪审员 顾 维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佳 伟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