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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为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63号被执行人:周为光,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淮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为光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为光的银行存款358.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