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前锋、安为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前锋,安为滨,周美芳,高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前锋,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安为滨,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周美芳,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高震,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孙前锋与安为滨、周美芳、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3478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传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