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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邹国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323号之二被执行人:邹国君,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邹国君罚金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国君所有的座落于X委X-X-X-X,冠房字第X号,建积64.47平方米的房屋,但该房屋已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但因余额不足,无法办理扣划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账户内资金足额时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北松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