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被执行人唐建明犯盗窃罪中涉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02执527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唐建明犯盗窃罪中涉案罚金部分及责令退赔部分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建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及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