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宝军与饶河县西林子乡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军,饶河县西林子乡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军,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饶河县西林子乡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小南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山,村委会主任。李宝军与饶河县西林子乡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宝军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为申请人执行回300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饶河县西林子乡小南河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宝军向法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