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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许中飞与上海仆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中飞,上海仆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建阿美昵体(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362号原告:许中飞,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栋,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仆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开,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建阿美昵体(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茂名南路XXX号瑞金大厦2302室。法定代表人:竹原章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开,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中飞与被告上海仆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建阿美昵体(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许中飞表示已与案外人徐宝华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中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许中飞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