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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康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00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康康,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王康康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康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王康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完毕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纯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