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君与赵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赵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022号原告李君,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毕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大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君与被告赵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君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