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和林与刘景锋、李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林,刘景锋,李荣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21号原告:王和林,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景锋,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荣林,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和林与被告刘景锋、李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和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和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