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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和林与刘景锋、李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林,刘景锋,李荣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21号原告:王和林,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景锋,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荣林,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王和林与被告刘景锋、李荣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和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和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