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晋菊与陈创、陈洪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菊,陈创,陈洪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2135号原告:孙晋菊,女,194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义浩(特别授权),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创,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被告:陈洪烈,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原告孙晋菊与被告陈创、陈洪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晋菊负担。审判员 韦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