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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剑力与陶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力,陶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7013号原告:李剑力,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食品监督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辉,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满族,系原告配偶,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陶黎明,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食品监督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剑力诉被告陶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剑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辉、被告陶黎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剑力诉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52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6年6月3日被告以炒股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当日通过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88)向被告名下账户(账号62×××844)转账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归还为借口不予返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陶黎明辩称,原告的确是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88)分两次向我转账两个5万元,但是该两笔款项均是原告委托我炒股的款项,不是我向原告借款,我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并且我已经通过该账户向其转回5万元,另外5万元已经和我自己的资金一起投资购买北京申办2022年冬奥会邮票,该邮票系安贵商城发售,我系2016年6月4日购买,我一共投资38万元,其中包含原告的5万元,我与上述邮票商行连接的资金账户为平安银行,我记不住账号,庭后2日之内可以给法院提交明细,如果现在该股票出售就仅剩几十块钱,购买时400多元/股,现在7.05元/股,股票代码为008001;我同意给原告5万元,但是我现在没有钱,每月工资收入6,000多元。我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8)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3页(10个截屏),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原告于2016年6月3日、6月7日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8)向被告名下账户(账号:62×××84)分别转账5万元。被告于2016年6月12日通过上述转账途径向原告账户转账5万元。庭审时,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9月2日13:51被告对原告说“一定还你”;2016年10月8日17:44被告对原告说“欠的向(像)犯罪的感觉不好受”;2016年10月28日17:44原告对被告说“陶老师,怎么样,钱能还我了吗”,2016年10月31日09:24被告回复原告说“这事是××时刻在想这件事欠谁的也不想欠你的我时刻在找机会还你我已经和多个朋友说这事了我一直在等待回信一经有了立刻还你不耽误一分钟现在没有不知道说什么好你问不问我都时刻想着这事”。被告对原告庭审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项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款凭证,但是考虑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同时根据原告庭审时提交且被告认可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8)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及被告庭审时自认“我同意给原告5万元,但是我现在没有钱,每月工资收入6,000多元”。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陶黎明应偿还原告李剑力借款本金5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剑力本金5万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均由被告陶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