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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臧学军、臧雪晴等与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学军,臧雪晴,臧冰冰,孙凤全,芦凤英,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张贵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468号原告:臧学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臧雪晴,女,199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臧冰冰,男,200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孙凤全,男,194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芦凤英,女,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长春都市花园御景峰A座601室。法定代表人:朱诚,经理。被告:张贵平,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臧学军、臧雪晴、臧冰冰、孙凤全、芦凤英诉被告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张贵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学军、臧雪晴、臧冰冰、孙凤全、芦凤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学军、臧雪晴、臧冰冰、孙凤全、芦凤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学军、臧雪晴、臧冰冰、孙凤全、芦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臧学军、臧雪晴、臧冰冰、孙凤全、芦凤英承担。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