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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鲁丹与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丹,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鲁丹,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浙商城。法定代表人:张德爱,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鲁丹申请执行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嘉年华购物超市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已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后,所得价款于2016年1月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