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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雪琴与魏国利、王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琴,魏国利,王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285号原告:李雪琴,女,1982年11月22日生,住兰考县。被告:魏国利,男,1971年2月22日,汉族,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被告:王雪丽。女,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雪琴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致使本院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于2017年6月9日通知原告李雪琴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李雪琴至今未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雪琴负担。审 判 长  邱进锋人民陪审员  付慧敏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