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雪琴与魏国利、王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琴,魏国利,王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285号原告:李雪琴,女,1982年11月22日生,住兰考县。被告:魏国利,男,1971年2月22日,汉族,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被告:王雪丽。女,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现住兰考县。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雪琴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致使本院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于2017年6月9日通知原告李雪琴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李雪琴至今未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雪琴负担。审 判 长 邱进锋人民陪审员 付慧敏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