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文波、王振树、李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王文波,王振树,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9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住建平县。负责人:尹华,主任。被执行人:王文波,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振树,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文波、王振树、李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6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31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周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明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