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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汝尧与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尧,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王汝尧,男,生于1953年03月15日,住眉县。被执行人: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5号14号西荷花园2号楼22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5872-4。王汝尧诉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宝仲裁字第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汝尧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321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本院已于2017年6月2日受理。鉴于此情况,我院于2017年6月20日同申请人王汝尧谈话,申请人同意法院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新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生效的法律文书恢复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3执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新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生效的法律文书恢复或者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春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梁有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