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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煜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煜宏,李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691—4。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煜宏,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家云,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煜宏、李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案款2000元。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煜宏、李家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