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喜东与张翔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东,张翔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279号原告:王喜东,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告:张翔智,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原告王喜东与被告张翔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喜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喜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