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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雷天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天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更2582号罪犯雷天军,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天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3563元及赃物电动车1辆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7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天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雷天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雷天军系累犯,且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天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10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