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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叶现国、吴龙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现国,吴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叶现国,男,1961年07月02日生,住嵩县。被执行人:吴龙锋,男,1970年08月2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叶现国申请执行吴龙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吴龙锋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龙锋有一辆豫C×××××马自达牌轿车,本院已予以查封,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