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裕伟与苏成双、谢德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裕伟,苏成双,谢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裕伟,男,生于1968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家镇居民。被执行人:苏成双,男,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射洪县大榆镇居民。被执行人:谢德华,女,生于1971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周裕伟与苏成双、谢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苏成双名下虽有住房一套,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