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财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三三等13人与深圳市鑫诚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三三,深圳市鑫诚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财保257号申请人黄三三等13人,深圳市鑫诚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员工代表:黄三三,女,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杞县平城乡慈母岗村*组,身份证号码4102211974********。员工代表:徐祖玉,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社头村*组,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员工代表:周国海,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周旺镇荐楼村*组*号。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诚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榕树路2号港华兴工业园1栋五楼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03995H。法定代表人:张群。申请人黄三三等13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诚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申请人黄三三等13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诚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三三等13人撤回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诚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海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