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尹丽亚、李秀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丽亚,李秀辉,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丽亚,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利,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辉,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100中学教师,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铸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丽亚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辉、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丽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尹丽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丽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上诉人尹丽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