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玉国、李海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玉国,李海深,温财,张宝山,白玉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495号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李鸿远,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拯,男,1985年4月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系联社职工。被告:白玉国,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李海深,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温财,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张宝山,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告:白玉民,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正蓝旗。我院在审理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玉国、李海深、温财、张宝山、白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自行解决纠纷,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商文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