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景与徐州复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徐州复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1012号原告:王景,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复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SOHO1号楼1-1618。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进才,男,1977年7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原告王景与被告徐州复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被告徐州复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进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垫付款880380.85元;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为公司发展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应被告要求,在2016年6月底被告购置营运车辆时由原告为其垫付车辆购置税费577777.8元,以及车辆保险费198197.05元,后被告又于2016年7月向原告借款共计104406元,上述款项合计880380.85元。被告在借款前曾向原告承诺数日内归还全部款项,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予偿还。综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返还垫付款及借款人民币880380.8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徐州复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这个钱应该还给原告,钱基本上还的差不多了,2017年5月1日前一直在协调,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但是现在已经不欠那么多了,具体欠款数额代理人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9日,因被告需缴纳保险费用,由原告代为垫付198197.05元;2016年6月30日,因被告需缴纳车辆购置税,由原告代为垫付577777.8元;2016年7月14日,因被告需要购买车辆维修配件,原告向被告公司账户转入104406元。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主张已经偿还大部分欠款,但未能就其还款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否认被告偿还了欠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应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880380.85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已经偿还原告大部分欠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复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景垫付款880380.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4元减半收取为63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复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