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方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4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方,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志刚,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一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及其辩护人陈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方通过淘宝交易、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以每张100元至140元的价格三次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居民身份证共计200余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等的证言,举报他人串供的纸条、布条,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抓获经过、押解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李方在被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非法向他人出售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方有立功情节,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方的辩护人以上述情节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方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学光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