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泽红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利华,吴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孟利华,女,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人,农民,现居定襄县小南门街2号。被执行人吴泽红,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南关村人,广济灌区职工,现居本村坛沟街8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利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1执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