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振与冯小东、苏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冯小东,苏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1270号原告徐振,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冯小东,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苏慧英,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原告徐振与被告冯小东、苏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小东、苏慧英本庭合法传票传唤无证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小东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慧英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冯小东于2014年6月5日借我现金六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至今未偿还。期间我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因该债务是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被告冯小东、苏慧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振与被告冯小东原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5日前,被告冯小东曾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二十余万元,后被告冯小东清偿部分借款。2016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冯小东索要欠款时,被告冯小东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放款明细表,双方约定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另查明,被告冯小东与被告苏慧英于2016年4月13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放款明细表、苏慧英的离婚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据以认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放款明细表,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徐振要求被告冯小东返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振与被告冯小东的借贷关系发生于被告冯小东与被告苏慧英婚姻存续期间,故被告冯小东所负的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冯小东与被告苏慧英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慧英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冯小东、苏慧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二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小东、苏慧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振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冯小东、苏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钿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