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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18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欧海芳与张明亮、尚可新、白银市平川区共荣煤矿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海芳,张明亮,尚可新,白银市平川区共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83之二号申请人欧海芳,女,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乌兰镇罗家湾北三巷。被执行人张明亮,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住平川区共和镇兄弟村。被执行人尚可新,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住平川区平塘路。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共荣煤矿,地址,白银市平川区西合村。法定代表人,仙凤强,男,汉族,住平川区共和镇西合村。申请人欧海芳与被执行人张明亮、尚可新、白银市平川区共荣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欧海芳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