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18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欧海芳与张明亮、尚可新、白银市平川区共荣煤矿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海芳,张明亮,尚可新,白银市平川区共荣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83之二号申请人欧海芳,女,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乌兰镇罗家湾北三巷。被执行人张明亮,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住平川区共和镇兄弟村。被执行人尚可新,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住平川区平塘路。被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共荣煤矿,地址,白银市平川区西合村。法定代表人,仙凤强,男,汉族,住平川区共和镇西合村。申请人欧海芳与被执行人张明亮、尚可新、白银市平川区共荣煤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欧海芳于2017年6月2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