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957王明杰与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957号原告:王明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安国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田。原告王明杰与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王明杰负担。审 判 长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张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谢 岩书 记 员 王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