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骆强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强,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719号原告:骆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7号1-2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川滇路段。负责人:刘家蓉,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宁南县,系公司员工。原告骆强与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骆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骆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9583元,由骆强负担。审 判 长 邓洪梅审 判 员 范 云人民陪审员 崔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