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荣兵与祝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兵,祝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680号原告:何荣兵,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祝建华,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兵诉被告祝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