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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荣兵与祝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兵,祝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680号原告:何荣兵,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祝建华,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兵诉被告祝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月 微信公众号“”